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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搬迁的税会处理

来源:柳州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20-12-10 16:15:44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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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结合案例和政策依据对政策性搬迁有关的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梳理。柳州恒企会计培训学校为大家详述如下,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一、会计处理

  (一)依据

  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附件)第十一条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二)会计分录

  1.假设收到拆迁补偿款 1000万元,作如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专项应付款  1000

  2.发生搬迁支出200万元,作如下分录:

  (1)发生计入当期损益的支出时

  借:管理费用  200

    贷:银行存款 200

  同时:

  借:专项应付款 200

    贷:其他收益 200

  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理解:搬迁支出用了200万元,减少了银行存款,减少了利润,用的不是企业自己的钱,不应减少利润,因此要弥补利润,用多少补多少,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专项应付款专户上的钱减少了借专项应付款。

  2、假设发生固定资产相关的支出800万元时,作如下分录:

  (1)借:固定资产 800

       贷:银行存款 800

  同时:

  借:专项应付款 800

    贷:递延收益 800

  (2)假设折旧年限为10年,计提折旧时(全年金额):

  借: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 80

    贷:累计折旧(摊销) 80

  同时:

  借:递延收益 80

    贷:其他收益 80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理解:企业搬迁以后,用搬迁补偿款添置长期资产买新设备等,资产要提折旧,无形资产要摊销,假设花了800万用于资本性支出,专项应付款专户上的钱减少了800万,不影响利润的记在递延收益(年和年之间叫递延)。什么时候影响利润了什么时候弥补利润;计提折旧或摊销时,利润减少,要补足利润,从递延收益中进利润,贷记其他收益。当期影响利润,当期补;以后影响利润,以后补。资产后续的折旧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因资产折旧属于营业利润的组成部分,所以应转入其他收益。

  3、结余补偿款的账务处理

  借:专项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理解:拆迁补偿的余额为什么转资本公积而不是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为了防止企业虚增利润。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发文日期2009年3月12日,失效日期2012年10月1日。该文件执行时,购置资产支出可以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并且该资产计提的折旧可在税前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文件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即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计提的折旧可在税前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11号公告废止了40号公告第二十六条规定。11号公告头等条规定:“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即对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购置资产支出可以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用补偿款购买的该资产计提的折旧不能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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